渤海汇金 2 个月滚动持有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赎回业务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4 年 08 月 15 日
基金名称 渤海汇金 2 个月滚动持有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渤海汇金 2 个月滚动持有债券发起
基金主代码 021112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24 年 06 月 18 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渤海汇金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渤海汇金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
公告依据 律法规以及《渤海汇金 2 个月滚动持有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渤
海汇金 2 个月滚动持有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申购起始日 -
赎回起始日 2024 年 08 月 19 日
转换转入起始日 -
转换转出起始日 -
定期定额投资起始日 -
下属分级基金的基金简称 渤海汇金 2 个月滚动持有债券发起 A 渤海汇金 2 个月滚动持有债券发起 C
下属分级基金的交易代码 021112 021113
该分级基金是否开放赎回 是 是
注:本基金已于 2024 年 7 月 8 日开放日常申购、定期定额投资业务,转换业务具体开放时
间将另行公告。
(1)渤海汇金 2 个月滚动持有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的投资人
在每个基金份额的运作期到期日办理该基金份额的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
或《渤海汇金 2 个月滚动持有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的
规定公告暂停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
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有权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
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赎回。投资人
在运作期到期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或在运作期到期日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赎回申请的,
视为无效申请。
(3)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定 2 个月的滚动运作期。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前,基金份额持
有人不能提出赎回申请。对于每份基金份额,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
份额而言,下同)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2 个月后的月度对日(如该对
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对应日期,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第二个运作期到期日指基金合同生
效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 4 个月后的月度对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对应日期,则
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后续运作期到期日以此类推。由于周末、法定节假日等原因,每份基金份
可能长于或短于 2 个月。
额的实际运作期期限或有不同,
单笔赎回份额不得少于 0.01 份,某笔赎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回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某一销售机构全部交易账户的份额余额少于 0.01 份的,基金管理人
有权强制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在该销售机构全部交易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若有不同规定,以销售机构规定为准,但不得低于前述单笔赎回份额及余额的最低限额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本基金对于每份基金份额设定 2 个月的滚动运作期,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不再
收取赎回费。
(1)
“未知价”原则,即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
计算。
(2)
“份额赎回”
原则,
即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
后不得撤销。
(4)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对运作期到期日可赎回份额按先进先出的原则,
对该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
(5)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
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提出赎回申请。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运作
期到期日未申请赎回,
则自该运作期到期日下一工作日起该基金份额进入下一个运作期。
投资者赎回 A 类/C 类基金份额时,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 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6)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赎回申请日(T 日),在
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
请的确认情况。
(7)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不成
立。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
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如遇交易所或交易
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
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的支付时间可相应顺延。在发生巨额赎回
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
理。
(1)直销服务
名称:
渤海汇金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 128 号基金小镇对冲基金中心 506
住所:
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直销业务受理地址:
成立日期:
法定代表人:
齐朝晖
联系人:
谭如雁
电话:
传真:
https://www.bhhjamc.com
网址:
客服电话:4006511717
(2)网上直销系统
投资者届时可登录直销机构网站(https://www.bhhjamc.com)办理基金账户开立、基金申
购、基金赎回、信息查询等业务,
具体业务办理情况及业务规则请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
本基金的其他销售机构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敬请投资者留意。基金管理人可综合
各种情况增加或减少销售机构,并进行公告或在基金管理人网站进行公示。各销售机构提供
的基金销售服务可能有所差异,
具体请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1)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
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日常赎回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
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刊登在本公司网站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基金
法律文件。
(2)销售机构对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
申请。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否则,
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3)本基金单一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除外)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
额总数的 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基金管理人无法予以控制的情形导致
被动达到或者超过 50%的除外。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4)投资人可以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6511717)垂询相关事宜。
(5)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
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
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
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此外,本基金以 1.00 元初始面值进行募集,在市
存在单位份额净值跌破 1.00 元初始面值的风险。
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
渤海汇金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